《湄潭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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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湄潭2022年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暨茶叶质量安全推进会召开3月13日,湄潭县召开2022年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暨茶叶质量安全推进会。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田茂荣,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大祥,副县长苏兴勇,县人民法院院长易大刚,县政府党组成员陈代强,各镇街、县直相关部门及茶叶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全体参会人员进行了茶叶质量安全宣誓;易大刚宣读了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严惩在茶园中使用违禁农药及产品行为的通告》;落花屯茶叶专业合作社作了典型经验发言;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抄乐镇围绕如何做好茶叶质量安全作了发言。

会议指出,近年来湄潭县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始终坚持“优势在茶、特色在茶、出路在茶、希望在茶、成败在茶、突破在茶”的发展理念,把茶产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来培育打造,全县茶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推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既是持续保持茶产业竞争优势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大经济总量的有力抓手。

会议强调,茶叶质量安全是进一步做大做强做长产业链,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质量管控,狠抓茶叶质量安全,进一步提升茶叶品质;要延伸茶产业链条,开发茶食品、新茶饮、茶日用品等精深产品,提升茶产品转化率;要加强茶叶出口企业培育,继续做大出口贸易;要实施品牌护育工程,塑强茶叶品牌;要深入挖掘和传承湄潭底蕴深厚的茶文化,促进茶旅融合发展,推动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为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融媒体记者仇正腾 见习记者徐冬青)湄潭县茶业协会2022年第五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召开

3月13日,湄潭县茶业协会召开2022年第五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田茂荣,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大祥,副县长苏兴勇,县人民法院院长易大刚,县政府党组成员陈代强,各镇街、县直相关部门及茶叶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湄潭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并于即日起施行。据了解,“湄潭翠芽”“遵义红”是湄潭县两大茶叶公用品牌,被列为贵州省“三绿一红”重点品牌,是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长期以来,因品牌使用管理不当,“湄潭翠芽”“遵义红”包装不规范、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湄潭茶叶公用品牌形象,制约了湄潭茶产业健康发展。《湄潭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将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维护湄潭茶叶公用品牌形象,保障湄潭茶叶公用品牌的品质和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品牌效应,提升品牌价值,规范品牌市场,进一步促进湄潭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据湄潭县茶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管理办法》施行后,将联合湄潭县有关部门强化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已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企业产品适时检测,对违规使用公用品牌的企业及行为依法打击治理,真正让公用品牌发挥作用,与企业品牌互相促进、共享共生。协会还将持续优化和改进公用品牌管理工作,明确品牌创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综合运用政策工具支持补齐品牌建设的短板,将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等工作与品牌建设相结合,完善品牌保护机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坑蒙拐骗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融媒体见习记者徐冬青)

湄潭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湄潭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湄潭茶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是指“遵义红”和“湄潭翠芽”(以下简称“公用品牌”),由湄潭县茶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并持有,协会牵头对公用品牌实施管理。第三条 对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及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用品牌授权使用

第一节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第四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为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和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二节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条件及程序第五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公用品牌地方标准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且符合公用品牌地方标准要求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并为协会会员。二、严格按照公用品牌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种植、采摘、加工,产品必须符合地方标准要求。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茶叶质量安全事故,未被行政处罚或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情况。四、自愿履行协会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接受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程序一、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湄潭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由协会制定统一的标准文本)一份,向协会书面申请。(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一份。(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公用品牌标准检测的检验检测报告,同时提供25克检测茶样备案。二、综合评审。由协会邀请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评审组,对申请使用者,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提交资料及准入条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评审意见。三、协会审定。协会对综合评估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是否授权使用。四、对审核不予授权使用的,协会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提请协会复核;经复核并符合条件后再予以授权使用。五、签订授权使用协议。协会审核确定授权使用后,由授权使用茶叶生产、加工企业与协会签订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缴纳品牌管理费,协会向其颁发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六、备案与公告。由协会将授权使用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和国家商标局备案,由国家商标局公告,同时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开。第七条 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二、销售的公用品牌产品来源于授权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销售者与之签订产品供应合同。三、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公用品牌地方标准要求。四、近三年来无违法行为发生,未被行政处罚或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五、自愿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接受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程序

一、与获得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合作,与之签订供货合同,销售其生产的公用品牌产品,使用公用品牌。二、与未获得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合作,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不得使用公用品牌。三、获得销售公用品牌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向协会备案。

第三节 授权使用期限及其他规定第九条 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对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按程序办理,并与协会重新签订协议和更换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与之合作的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用品牌使用权同步终止。第十条 在授权使用有效期内,授权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协会有权取消其使用权,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和国家商标局备案,由国家商标局公告,同时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开。与之合作的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权同步终止。若仍继续使用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第十一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权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主体。未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严禁使用公用品牌,否则依法追究。第十二条 协会对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实行监管。一、必须在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印制了规范的公用品牌商标及产品信息的包装)上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需防伪标识,由与之签订供货协议的授权使用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根据供货数量到协会领取发放,并对销售者负责监管。防伪标识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一经发现,取消其公用品牌使用权。二、协会对公用品牌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公用品牌使用者承担,并取消其使用权。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需向协会缴纳公用品牌管理费,缴费标准由协会按照《章程》确定。管理费用于品牌管理、宣传、协会运行等开支,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支出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 公用品牌统一包装标识

第十四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公用品牌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公用品牌证明商标标识以及地理标志等文字、图标,必须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图形、文字一致。公用品牌证明商标标识必须印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并大于企业商标标识。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印制产品名称、配料、等级、标准代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地址、净含量、规格、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产品必须明码标价销售。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第十五条 获得使用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于公用品牌产品的包装,设计好后应将样张送协会审核备案后印刷使用。

第四章 公用品牌星级标识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评选生产条件好、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引领作用大的茶叶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授权使用由协会监制的公用品牌产品星级标识(以下简称星级标识),示范带领湄潭茶叶企业做强实力、做大品牌。第十七条 公用品牌星级标识的使用由企业申请,协会评选。坚持“严格把握质量、适当控制数量、分批评选、择优确定”的原则。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星级标识的主体及评选条件。申请主体为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协会根据申请者的SC认证、龙头企业等级、茶园基地、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追溯、检验检测能力、融合发展、税收、企业人才、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标准见附件)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星级标识的程序。参照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程序进行:企业申请→综合评审→协会审定→签订授权使用协议→发放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使用星级标识→备案与公告。第二十条 星级标识使用的其他规定一、星级标识由协会统一设计(或印制)。获得授权使用星级标识的茶叶企业,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到协会分批领取,在对应的产品包装上粘贴使用。或由企业将标识图案印制在对应的产品包装上,设计的样张应送协会审核备案后印刷使用。在“特级”产品上贴(或印制)“五星”标识,“一级”产品上贴(或印制)“四星”标识,“二级”产品上贴(或印制)“三星”标识。二、星级标识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一经发现,取消其星级标识使用权。三、已经授权使用公用品牌星级标识的茶叶企业,授权使用期间如果公用品牌使用权被取消,则公用品牌星级标识使用权同步取消。四、星级标识授权使用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申请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申请,按程序办理,与协会重新签订协议和更换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擅自设计使用带有“湄潭县茶业协会”字样的星级标识的,协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五、星级标识使用企业需向协会缴纳公用品牌星级标识管理费,用于品牌管理、宣传、协会运行等开支。缴费标准由协会按照《章程》确定。六、星级标识使用企业还必须自行申请使用公用品牌地理标志标识。在规定时限未申请使用的,协会取消其星级标识使用权。

第五章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权利一、可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以及产品生态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二、可优先参加政府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产品对接、推介会等活动。三、可优先享有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的服务和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二条 义务一、自觉履行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且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用品牌声誉。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公用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产品抽检。四、自觉服从协会对公用品牌的管理。五、在公用品牌使用期间发生质量安全、经济纠纷和违法违规等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 公用品牌监督管理主体

第二十三条 协会作为公用品牌证明商标持有人,对公用品牌依法进行管理。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监督机制,全体协会会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公用品牌参与管理和行使监督。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同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湄潭县农业农村局、湄潭县公安局、湄潭县检察院、湄潭县法院、湄潭县司法局、湄潭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公用品牌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 微美湄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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